一讼拆迁维权成功案例九: 湖北省黄石市区政府以搬迁为名行征收之实,律师助力当事人获满意补偿!

       关键词: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

【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中部分房屋用于自住,部分房屋用于出租。张先生一家人这时候的生活虽然算不上多么富裕,但衣食无忧,希望满满。

2021年5月,某区政府突然作出《房屋搬迁公告》,决定对包括张先生上述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搬迁,并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张先生和家人觉得这个标准严重降低了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更没法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经过多次与搬迁部门的交涉、争取,但最终因为差距太大,双方没有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之后,张先生和家人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方咨询,张先生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专门从事征收拆迁业务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缉:主动出击 信息公开取得重要证据材料

征收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是重要步骤之一。

在这个阶段,我们撰写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1、因某房屋搬迁项目,搬迁部门对上述项目房屋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结果信息;2、《某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3、选择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某房屋搬迁项目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政府信息;4、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政府文件及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职务信息”。等一系列政府信息。

某区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随即,我们对某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某区政府慌了,之后便表达了愿意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意思。

在市政府组织下,某区政府提供了张先生需要的相关材料,我们指导张先生确认、接收了相关材料,双方就这个复议案件达成了和解。经过这件事,搬迁部门也感受到了张先生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决心,信息公开所得的材料也为下一步法律程序奠定了基础。

办案第二缉:复议区城管局改正通知 起诉区政府复议决定

以拆除违建的形式来达到实际拆迁的目的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这个案件当中,为配合该项目搬迁工作,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出面启动了所谓的执法程序。2021年6月,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针对张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经查,你(单位)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建筑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下列要求改正。1、立即停止上述行为。2、立即自行拆除。

对此,我们认为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张先生的上述房屋已经被纳入搬迁范围,仅仅是因为没能和搬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执法目的就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在滥用职权。

但在张先生对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认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驳回了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某区政府这一错误地行政复议决定,我们迅速准备起诉状,将某区政府推上被告席,创造通过谈判协商实质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机会。

办案第三辑:再次起诉区政府 要求撤销搬迁公告

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确定了搬迁范围、搬迁部门、搬迁实施单位,附具了《房屋搬迁红线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质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但这个《房屋搬迁公告》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有鉴于此,我们起草起诉状,再次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房屋搬迁公告》的行政行为。但市中级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直接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我们认为,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内容显然对包括张先生在内的被搬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且某区政府已按照该《房屋搬迁公告》内容付诸实施,并非仅是告知行为,也并非阶段性行为。张先生针对该《房屋搬迁公告》提起诉讼当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在法定期限内我们就该案安排上诉,省高院经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房屋搬迁公告》实为征收决定,对相应的被搬迁人产生了直接且实际的影响,裁定撤销市中院一审裁定,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省高院这一终审裁定一锤定音,进一步增大了某区政府的压力。

办案第四辑:重重压力下搬迁部门妥协 当事人得到满意补偿

面对这一重又一重的压力,搬迁部门主动找到张先生及家人商谈补偿事宜,对于张先生提出的种种合理诉求,搬迁部门也都一一答应。最后,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较委托之前有了大幅度提升,于是张先生撤回了对某区政府的诉讼,实现了案结事了,本案完美落幕。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区政府对于当事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实施征收与补偿,而是“不走寻常路”—以房屋搬迁之名行征收之实,而且《房屋搬迁公告》附具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这无疑极大损害了被拆迁人(被搬迁人)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当事人在该搬迁项目启动之后,经与搬迁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无果之后,果断决定采取法律程序维权,并在我们专业指导下积极配合办理,提起了一系列法律程序,不断创造与搬迁部门谈判协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平台与机会,并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如遇到违法征收拆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耽误维权时机。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