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下的房产被无偿强拆,律师介入争回补偿!

母亲留下的房产被无偿强拆,律师介入争回补偿!

一讼拆迁维权成功案例之一

办案律师:李顺华

王某英在芜湖某自然有一处老宅基,2006年8月拆旧建新,没有任何手续。王某英是汪某贵、汪某凤、查某英的母亲,王某英于2008年病逝。后该房屋由汪某贵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卤菜、烤鸭生意。2015年,该房屋纳入棚改项目。兄妹三人在该村庄均有其他房屋,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针对继承的母亲房屋,尚未签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2017年5月6日,房屋突然被无偿强制拆除,给出的理由是案涉房屋是违章建筑,且兄妹三人已经因自家的房屋拆迁得到了安置!

难道老母亲辛苦一辈子留下的房产就被这样被抹杀了?兄妹三人不服,慕名找到专做拆迁维权的北京李顺华律师,代理他们为老母亲遗产房讨个说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从细节找到突破口!

根据《袁泽桥以东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及《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判断无证房屋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唯一标准是房屋建设时间,即只要是2007年8月14日前建设的无证房屋,均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

李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虽然该判断标准没有合法依据,但是为了减少维权难度,如果能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找到突破口,对争取补偿会更容易。据当事人反映,案涉房屋建设在2006年,因此即便根据当地政策也不能以违建强拆不给补偿安置。李顺华律师仔细研究了当地2006年、2009年《地块地形测绘图》,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同村村民陈某兵房屋系二层楼房建筑,在2006、2009年的测绘图中仅仅显示了砖平房,未显示砖二层,获得了补偿安置;同村村民范某于1987年建设的二层楼房建筑,在2006年测绘图中无显示,在2006年、2009年的测绘图中仅仅显示了砖平房,未显示砖二层,也获得了补偿安置;2009年测绘图中显示的农贸市场建设于2006年,在2009年的测绘图中有更新显示,案涉房屋也建设于2006年,却未更新。通过对比2006年、2009年的地形图可知,其只更新了政府及其他部门建设的房屋,未对所在村庄村民的宅基地房屋状况信息进行更新,因此不能据此否认案涉房屋的实际建设时间是2006年,也不能否认案涉房屋应该补偿。研究到这里李顺华律师心里有底了,也就是即便按照征收方的政策也是应该有补偿的,但仅凭这还远远不能让征收方承认客观事实给予补偿,于是李律师展开了一系列法律操作。

办案第二辑:直击要害,起诉强拆违法!

由于强拆房屋是以拆违的名义进行的,于是李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芜湖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经过起诉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完全是张冠李戴!被告提交的通知、送达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均是针对汪某贵个人82号房屋作出的,而非针对案涉81号房屋。因此也根本没有针对案涉房屋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强拆违法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但仅凭强拆违法案还是不保险,李律师乘胜追击,又开辟了一个战场。

办案第三辑:乘胜追击,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既然房屋是符合补偿安置政策的,李律师首先向征收部门芜湖市某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递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该局收到后,不出所料答复称:“案涉房屋是违章建筑,且已被拆除,不应对其进行补偿”。收到该答复后,李律师立即代理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经复议仍然维持了运输局做出的答复,于是李律师又代理向法院起诉,结果经一审后仍然维持了运输局的答复书,理由是一样的。于是李律师又代理向上级法院上诉,在上诉中,李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首先、案涉房屋建设于2006年,符合案涉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其次案涉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并非违法建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最高院大量判例,如果房屋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则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根据现有规定予以补办手续,如遇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由于我国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大部分村庄的房屋都是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案涉房屋所在村庄绝大多数村民在建设房屋时也都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此类房屋即为无证房屋。房屋无证不能归咎于村民自身原因,这也不是一个普通村民能够客服和解决的,村民不存在过错,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政府政策实施的问题。况且有关机关未履行立案、调查、询问、勘验、检查、呈报审批等法定程序、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等程序性权益,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考虑到案涉无证房屋已经被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且未经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后才能拆除。

办案第四辑:多措并举,最终促成征收方获得满意补偿

正如前所述,客观上,当事人的房屋即便按照当地政策也是应该获得补偿的,后面起诉的强拆案件已经给了征收机关很大压力,再加上追加的履行补偿职责案件,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但二审法官还是认可了李律师提出的意见,于是两家法院的压力下,征收方终于认识到不给当事人补偿是过不去法院这关的,才同意给当事人补偿,也终于让兄妹三人的母亲一生的心血没有白费,母亲的在天之灵也应该能得到安慰了。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典型的体现出征收方能不补就不补,能少补就少补的原则立场。农村房屋子女是可以继承的,案涉房屋既然是母亲的遗产,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而征收方竟然试图一拆了之,不给任何补偿。幸好当事人没有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而是在忍无可忍无须再忍的状态下依然寻求律师和法律的帮助,最终在律师的恰当操作下如愿以偿,既挣得了合理补偿,也为母亲争了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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