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获满意补偿,武汉市熊某诉某行政机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

       案情介绍:

熊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拥有合法的住房,房屋面积是XX平米,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证件齐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居住舒适,周边的房屋市场价约4.5--5.9万元一平米,2020年启动征收,房屋也测量了面积,经过了相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但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才21000多元一平米,明显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违背了该条法律规定,亦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降低了上诉人的生活水平,不能保障上诉人的长远生计。

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比如:1、补偿决定遗漏了上诉人合法阳台面积;2、案涉房屋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条件;3、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违法等。为此,熊某决定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原告提出未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及封闭阳台补偿错误问题。......,本案中,被告已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未登记建构筑物进行勘验记录,并根据《征补方案》的规定作出处理,原告仍有异议的,可根据该开放性条款的规定,向征收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按照被诉《征补决定》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关于原告提出补偿标准远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问题。......,被告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熊某请求撤销XX征补(2022)X号《补偿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及上诉二审法院

熊某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来到位于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某室咨询了李顺华资深征收拆迁主任律师,李主任仔细阅读了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评估报告、一审的判决书等,再结合当事人的叙述,给出当事人专业咨询及下一步上诉的建议,当事人当即决定委托了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写了上诉状,按照李主任的指导,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及提前准备委托李主任作为二审代理律师。

当事人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补偿: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二审上诉状并立案后,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武汉市某区某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联系了上诉人,同意协商谈判并提升补偿,前提条件是:补偿提升到上诉人满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款汇款给上诉人后,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经过协商谈判,某行政机关给予上诉人提升了补偿款,该提升的补偿款比同项目同片区同一栋楼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提高了XX万元的补偿,当事人对提升的补偿还是比较满意的,也非常感谢李主任的支持与帮助,认为李主任及团队律师是他本次“拆迁维权的坚强后盾”,如果没有李主任及团队律师的支持与帮助,他可能很难坚持下去,是北京一讼律师给了被征收人坚持下去的“勇气和力量”,为此,特意寄送锦旗,感谢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其感谢李顺华律师。

律师建议:

补偿决定作出来之后,就是法律上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的一个法律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说不起诉,这个补偿决定就生效了,那么在补偿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房,这也就是为什么征收方在做出补偿决定之后不再跟被征收人协商的原因。因为征收方已经作出补偿决定,我们也没有起诉,对方已经不需要再跟我们协商了,被征收人即便对补偿不满意,但如果没有及时行使诉权,这就导致补偿的结果已经确定了,所以说一定要重视补偿决定,   像我们这位当事人一样,积极提起诉讼,只有你克服一切的心里障碍,勇敢维权,征收方才会重视你,并不会像以往认为被征收人没有法律意识,才会重视你的拆迁补偿问题,在你找出征收方诸多方面的违法点之后,对方才可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压力,才可能对于违法行政的问题进行纠错、改正,才会有一个双方平等协商的机会,这也是拆迁律师经常讲的“以打促谈”提升拆迁补偿的诉讼技巧。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