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法院撤销并责令重作!

导读: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部门应当履行检索义务,并根据检索结果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是否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能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当说明理由,不能不作区分一刀切全部不予公开。

案件简介:原告xx养殖场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xx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盐城市大丰区xx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1、大丰区xx生猪养殖场、2、盐城市大丰区xx生猪养殖场(x村)、3、大丰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xx村)、4、盐城市大丰区xx养殖场(xx村)、5、xx猪场(xx村)、6、xx猪场、7、盐城市大丰区xx养猪场(xx村)等7家,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近两年的)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附每头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31日签收,并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答复称,案涉政府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提供。原告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事先存在、留有记录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被告进行加工、分析,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作出以下认定,原告xx养殖场申请公开xx生猪养殖场等七家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附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按照被告当庭陈述,2021 年无害化处理的数据信息、相关病死猪照片应是已有信息,无需再另行加工、分析。被告xx街道应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情况作出答复,但xx街道未履行检索义务、未区分情形即向原告答复所有申请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总结: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关、部门应认真对待,不能敷衍当事人,应当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当事人可以对其“违法答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