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迟延作出的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L先生在徐州市沛县某街道办事处汉城公园南门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2017年5月,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某小学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L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上述改造项目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不合理等原因,L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7月,L先生的上述房屋在其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违法强制拆除。县政府直至2019年8月才对L先生作出5号《补偿决定书》。

【办案过程】

L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分析之后,对于该5号《补偿决定书》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之后经审理决定撤销县政府作出的5号《补偿决定书》。

5号《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之后,又过去了一年多,县政府再次对L先生作出2号《补偿决定书》。令人意外的是,2号《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的补偿款比5号《补偿决定书》反而又少了近万元。

这种情况让L先生非常气愤,认为这是县政府在有意为难他。L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县政府重新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书》,无合理理由在时间上过于迟延。L先生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因该市房地产交易价格波动较大,县政府仍以2017年5月9日的评估时点对L先生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作为补偿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

为此,代理律师指导L先生准备起诉材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要求撤销2号《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最终,该市中级法院支持了L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书》。L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虽然《征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与其职能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多长期限内必须作出补偿决定,也未规定如何判断相应的“合理期限”,但应综合考虑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及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等诸方面因素确保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

如市、县级政府过于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损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不符合最基本的“公平补偿”的原则,该补偿决定则应当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

案件具有特殊性,请勿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请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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