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在居民楼前修建围墙,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武汉市武昌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申请人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陈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9月,某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强行在陈先生的上述房屋前面修建了2米高的围墙,该围墙距离陈先生上述房屋所在楼仅有半个身位,这直接导致陈先生及家人出行十分困难,家里的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更是无法出来,给陈先生及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办案过程】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对某街道办搭建围墙的行为分析后认为,该行为明显违反《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逼迫搬迁行为,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为陈先生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以某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上述房屋前面修建围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拆除在申请人上述房屋前面修建的围墙。

某区政府经审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修建围墙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房屋前修建围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地拆迁实践中,逼迁手段各种各样,修建围墙(围挡)阻碍出行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如遇到以修建围墙(围挡)等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案件具有特殊性,请勿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请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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