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导言:

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拥有“自治权”,虽然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但是也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往往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其中就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当涉及土地征收时,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问题就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共同讨论决定,如果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未经上述法定程序作出,则涉嫌违法,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对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有关部门收到村民的违法查处申请后不作为,则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接下来将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具体案件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康女士是公主岭市xx村村民。自2011年起,xx村村委会开始组织大面积征收。但据康女士了解,xx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自行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我们认为xx村委会自行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侵犯了康女士的合法权益。

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康女士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公主岭市xx街道办事处邮寄递交了《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xx街道办对xx村委会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纠正。但xx街道办在收到康女士递交的查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康女士反映的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康女士任何答复。因此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康女士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康女士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向xx街道办邮寄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其向xx街道办提出了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但xx街道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xx街道办仅提供了xx村土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补偿协议等证据予以反驳。但因为xx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x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及发放经过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且也无法证明其对康女士的违法查处申请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法院认定xx街道办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判令xx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康女士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律师点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棘手问题,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流程问题,大多数农民朋友也不太了解,如果遇到分配不公、违法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一定要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寻找出其中的违法行为,并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本案中xx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自行决定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并违法发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对于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乡、镇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且其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如果其不履职,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村民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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