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一讼律师助力当事人有效维权!

导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仍拒不履行,则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能否被撤销,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影响重大,不可不重视。而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否则不具备前提条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案情介绍:

鞍山李先生在岫岩满族自治县xx村拥有合法房屋,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称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截至当年土地征收程序已经依法终结,但李先生拒绝交出土地,已影响到了土地征收工作的进行,故对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如李先生逾期拒不搬迁,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先生不服该决定,自行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找到了一讼律所的李顺华律师,希望委托律师进行上诉,因为如果不上诉,则一审法院判决就会生效,一旦法院判决生效,接下来县政府作为征收人将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上诉能否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决定了李先生房屋的命运。李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详细的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遂在精心细致的准备之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律师详细提出了多条辩论意见,以下简单介绍几点:(1)李先生未依法获得任何征收安置补偿,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具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本案中征收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没有对李先生作出补偿决定,李先生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因此被上诉人做出的案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无法律依据。(2)县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不等同于补偿决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3)省政府的征地批复文件已经超过该批复规定的有效期限。(4)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红线图之内等等。

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相应答辩,但无法证明其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对李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等同于征收补偿决定,一审法院仅凭案涉征收补偿方案,即认定征收人已经履行了征收和补偿的相关程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列为第三人,查清李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基本事实。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总结: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能否被撤销,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被征收人的房子能不能保住,如果不采取应对措施,房子极有可能被司法强拆。而征收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的违法点也不一而足,除了本文中提到的几点之外,还有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非专业律师可能难以发觉,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指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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