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公告不可诉?省高院撤销中院错误裁定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为湖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在该社区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2021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公告》,决定对某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张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房屋搬迁范围内。

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张先生的案件之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该《房屋搬迁公告》明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遂指导张先生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公告》的行政行为。

【办案经过】

该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向某区人民政府送达了张先生的起诉状。其后,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房屋搬迁公告》系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对张先生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内容与程序均合法。遂要求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该市中级法院直接采纳了某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径行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拿到一审裁定书之后,代理律师对该市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明显是错误的。遂起草行政上诉状,一一反驳了该市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导张先生向省高院上诉。

在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后,张先生收到了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省高院认为《房屋搬迁公告》载明了项目搬迁范围、搬迁部门、实施单位、签约期限、搬迁依据,并附有搬迁红线图及相应补偿安置方案。由此可见,就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而言,《房屋搬迁公告》名为“搬迁公告”,实为征收决定,对相应的被搬迁人产生了直接且实际的影响。遂裁定撤销该市中级法院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征收拆迁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地方政府“不走寻常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本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与补偿,但却实施所谓的房屋搬迁,而不作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这无疑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采取有针对性维权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案件具有特殊性,请勿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请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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