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履职申请被政府转交给建设单位,究竟谁是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

一、案情介绍

崔先生在xx市××××号合法拥有房屋建筑(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所在地块已于2007年被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2016年,涉案房屋在xx整体征收项目内需要被征收,但崔先生及家人从未获悉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征迁双方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却于2018年2月14日在拆迁过程中被偷拆,但崔先生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崔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19年11月24日,向区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区政府签收后却迟迟没有就《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更没有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反而转交给涉案项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处理。为此,崔先生就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究竟谁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呢?区政府将补偿申请转交建设单位处理是否合法?本文,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的解答。

二、律师说法

本案中,区政府辩称涉案征收项目具体的实施单位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崔先生的申请后,区政府及时进行了转办,履行了转办职责,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形,那么,这种说法能够站得住脚吗?

首先,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家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之规定,以及当地《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且在《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其实进一步明确了区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因此,区政府具有其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崔先生在涉案地块建有房屋,区政府对崔先生要求进行安置补偿的申请,应依法作出处理。

另外,关于区政府针对崔先生的申请转交处理是否合法。《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落实了政府部门为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该政府部门从事的具体补偿安置事务应视为受政府的委托。本案中,区政府收到崔先生的申请后,转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处理,但该公司并非涉案征地补偿的实施单位,其对崔先生申请的处理不能视为受区政府的委托。因此,作为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主体的区政府将崔先生的履责申请转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理,未对崔先生的履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崔先生的履责申请作出处理,崔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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