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薛某某诉四机关拆除通知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薛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5年4月16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政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限三日内自行整改,不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15年10月 15日,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迎泽分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联合作出[000776]号《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的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原告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现已被全部拆除。

裁判要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各被告有无查处涉案建筑物的法定职权?三、各被告作出《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查清、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

本案中,四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中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且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告知原告相关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原告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被告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其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前提下,哪一个被告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就无从确定,被告迎泽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是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范围的事项,故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四被告联合作出《拆除通知书》存在没有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的问题。

再次,即使涉案建筑物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查处,而四被告在作出《拆除通知书》之前,并未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且四被告在《拆除通知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没有写明具体的条款,甚至适用的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所述,四被告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存在没有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的问题,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撒销;但涉案房屋已被全部拆除,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迎泽分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联合作出第[000776]号《拆除通知书》违法。

律师点评: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有时候反而会造成职权不清、职权混乱的情形,导致相关行政行为的作出缺乏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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