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段某某等人诉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居住的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自2017年10月起,进行城中村改造,部分房屋被拆除。2018年1月30日,委托人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进行土地违法举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于2月1日通过内部电子系统将该件转给该局迎泽分局。迎泽分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迎泽分局于4月23日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函复。

并于4月27日作出《情况》并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4月29日送达委托人。委托人收到《情况》后,向太原市晋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迎泽分局以信访答复形式履行行政行为违法。晋源法院10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段某某等人的起诉。二审裁定维持。

裁判要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告市自然资源局负有对太原市范围内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举报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被告虽然于2月1日即转交迎泽分局进行核实,但直到4月27日才作出《情况》,通知原告,其行为超过2个月的合理期限。被告以信访回复方式作出的《情况》,形式上也存在瑕疵。原告虽然已就《情况》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在本案中不同意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超期对原告的举报作出答复违法。

律师点评: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是两个月,超期无答复或未处理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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