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秦某诉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拆决定案

案情介绍: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位于原日照市东港区丝山乡)于1994年被列入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前官庄村位于秦楼街道辖区内,该村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宅基地。委托人系前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于2003年开始在该村建设平房及院落一处用于居住,委托人及前官庄村委党支部成员姜某某均称该处住房系委托人在前官庄村的唯一一处住房。该村村委会证实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也未经村委会同意建设。2016年12月25日,区执法局就委托人等15户房屋的规划建设情况向日照市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日照市规划局复函称该局未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2017年2月25日区执法局对委托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平房及院落一案立案后,又向秦楼城建办、秦楼国土所进行调查,秦楼城建办、秦楼国土所分别作出《关于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秦XX 等十五户村民建设房屋审批情况的认定函》,均证明未对上述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十五户村民建设房屋出具审批准建手续。此后,区执法局根据查明的事实,相继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听证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听证公告》,委托人认可收到上述文书,但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因另案开庭时间与听证时间冲突,故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区执法局未予准许,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听证不予延期通知书》送达委托人,委托人收到但未参加听证。2017年4月20日,区执法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房屋及院落。

裁判要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区执法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鲁政字[2016]2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之规定,区执法局具有在全区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相应的职权,故其对原告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管理,执法主体适格。

第二,关于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首先, 前官庄村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宅基地,原告系前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本村除涉案房屋以外无其他住房。区执法局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于2003年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始建设,但对于此类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尽可能的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二者应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案房屋至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已建成14年时间,被告认定原告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后,未令其限期改正即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给原告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撤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作出的(日东综)执字[2017]第0901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点评: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被征收人要学会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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