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拆迁】承包地宅基地被出让,权属纠纷这样解决

【江苏省征地拆迁】承包地宅基地被出让,权属纠纷这样解决

江苏省某市的钱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和住宅,并持有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证。据政府称,因某纺织品公司补办建设用地需征收钱先生的土地。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该宗土地也一直未被实际征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维权律师团队。经充分沟通了解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钱先生于2018年8月24日向该区国土局申请公开了某纺织品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9月10日,钱先生得到该合同及其附图后,经核实,钱先生确认其依法使用的土地在区国土出让的土地范围内。

为进一步了解土地权益情况,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钱先生对某纺织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9月29日,该区国土分局作出书面答复,称某纺织品公司已经取得了某某地号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2月5日,“目前该宗地实际企业未利用”,且“不存在共有情形”。

事实上,某纺织品公司取得的该宗土地包含了钱先生依法使用的土地,在钱先生行使土地权利期间,无任何行政机关告知其土地权利的变更,钱先生也未获得任何土地征收补偿。

为维护钱先生的合法权益,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钱先生于2019年4月24日向该区政府递交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区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履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但区政府收到钱先生的查处申请后,未予任何答复,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遂指导钱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据此规定,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钱先生递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区政府在2019年5月5日收到钱先生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后,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至于区政府辩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钱先生起诉时,其正在调查处理,尚未超过6个月期限,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的另有规定应当适用,而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系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大丰区政府履行职责期限的法定依据,故区政府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钱先生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权属关系被征收人切身重大利益,在土地权属出现纠纷或不清时,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固定证据确认产权是保护权益的有效手段,切不可对该问题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一旦相关产权变动超过追诉期限成为既定事实,被征收人作为产权人的权益将很难再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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