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不得再以补偿代替赔偿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行为,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且一旦当事人选择该途径向法院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标准对纠纷予以解决和处理,而不应当再适用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审理案件。

阜阳市的王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住宅,后该房屋因项目建设涉及征收,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王先生迟迟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最终由国土部门向王先生下达了补偿决定和交地决定,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在起诉期限内分别对两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补偿决定及交地决定两案的过程中,王先生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同时,诉补偿决定及交地决定两案的一审判决均已作出,判决撤销了两决定,镇政府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以镇政府为镇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一并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赔偿其损失。期间,诉补偿决定及交地决定两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审法院以补偿决定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可为由,判决镇政府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王先生予以赔偿。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该判决明显错误,随即指导王先生提起了上诉。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而非土地管理案件,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发的赔偿利益纠纷不能等同于征收补偿利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认定王先生的损失,判令镇政府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首先,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的行政补偿法律关系已因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而被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替代,正是王先生不认可镇政府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王先生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决定诉至法院,而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该补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被消灭,建立了新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在原镇政府之间设立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镇政府主张按原来的补偿决定对王先生予以赔偿缺乏法律基础,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以此为准审理本案。

其次,王先生因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并未被补偿决定的内容全部涵盖,对此镇政府庭审时也予以承认,如果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王先生予以赔偿,势必导致王先生所受损失无法全部得到弥补,且王先生至今仍未认可补偿决定的补偿内容,也未收到或领取补偿款项,在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选择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而赔偿程序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在划清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对案涉财产的价值按照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予以评估或鉴定,最终确认王先生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予以赔偿,如此才能实现王先生不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才能切实保障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值得人民法院注意的是,虽然王先生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的诉求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但王先生不服,将会依法申请再审,如前所述,虽然补偿决定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消灭,但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再审后仍然可能被否认,该决定仍可能被确认违法,如此若人民法院依据或参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判令镇政府对王先生进行赔偿,则可能出现该判决被新的生效判决否定的情况,如此将再次延长本案纠纷解决的时间,增加多方的诉累,且如前所述,本案本就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如人民法院仍然按照补偿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认定王先生的损失,势必极大鼓励行政机关罔顾法定程序滥用行政职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惩戒,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将形同虚设。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或交地决定时,一定要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但也不必立即起诉,要适当运用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为诉讼维权争取策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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