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拆迁】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导言: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应当将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该方案中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安置的人口数量、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往往都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那么,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存有异议,是否有权利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呢?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结合相关判例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正文

一、案例导航

家住重庆的王先生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但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己的合法宅基地、厂房遭到了强制拆除。2015年9月,王先生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了,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此,王先生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征收的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区政府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

但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系行政机关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王先生以个人名义起诉未超过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半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王先生不服,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律师说法

1. 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如何救济?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首先,被征收人应随时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有依法予以公布;其次,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需要认真审查,以免遇到“少批多征”、“未批先征”、安置方式单一、不能得到合理补偿等问题。

如果被征收人对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存在异议,可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裁判要点:村民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事实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不仅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更是涉及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权。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切身利益,其公告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补偿方案均可能有不同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律要求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安置补偿权)时,当然可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侵犯的村民合法权益,与侵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不尽相同。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集体土地的征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行政机关需要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因此,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有侵害自己的安置补偿权,如有异议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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