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法挂牌出让土地行为启动查处程序的办案思路

导语: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有地方政府未与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单方面批准同意对征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挂牌出让给开发商的违法乱象。被征迁人补偿安置始终未落实到位,开发商却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而在属于征迁人的土地上展开工程建设,为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亟须启动查处程序予以救济。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浅析对违法挂牌出让土地违法行为启动查处的几点思考。

案情简介:

王先生家在南京市某区某村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面积74.37平方米,该处房屋系王先生的祖宅。

2019年11月5日,王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尚未进入供地阶段。但王先生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查询得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属于房屋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南京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竞得该地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在未落实对委托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南京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包括委托人合法使用的土地在内的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于南京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律师,经过律师指导,王先生对涉案土地上违法挂牌出让的行为向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递交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省自然资源厅严肃查处南京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并未尽职履行查处职责,而是将该项职责转交给区级自然自然局,对此,委托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该项不作为行为起诉到法院,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违法挂牌出让土地违法行为,省资源厅是否有权直接履行查处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具有查处职责显然是毋庸置疑的。庭审中,双方就事实问题和法律依据,针尖对麦芒地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律师也有理有据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主要有如下两个论点。

一、省自然资源厅对委托人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具有法定职责。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1.2 级别管辖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2)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3)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本案中,省自然资源厅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能部门,依法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实际为南京市政府违法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原本属于委托人的土地使用权违法挂牌出让,因违法主体级别较高,故属于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的的土地违法案件,省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其行使管辖权、履行管辖职责并无不当。从行政职权级别看,区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无权也毫无可能查处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因涉及土地面积较大、单位级别较高,也应当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故省自然资源厅应当担负起土地管理法赋予其查处的法定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未依法案涉土地违法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也并非信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5.2 违法线索处置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6.3 核查结果处置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应当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及时安排人员核查、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本案中,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之后并未作出任何调查处理,也未直接向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信访方式转交给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而并未对委托人提出的查处事实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就判断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未尊重原知情权,显然也未尽到对案涉土地违法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对违法挂牌出让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提起查处程序是有效的应对之策,至于自然资源部门是否尽职履职问题,则可以进一步启动法律程序借助司法力量判令自然资源部门其进一步履行查处职责。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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