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补偿】2019农村征地补偿,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2019年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农民权益的内容和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对于经济环境的高速发展,农村征地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棚户区,并按照征地的原始用途进行??补偿。对于失地农民,国家制定了基本原则,即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降低。那么,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的保证是什么?还有哪些其他保障措施和原则?

一、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了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降低基本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生活水平。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收农民的要求。增加补偿费,批准征地补偿标准的权限为省人民政府,但增加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是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如果土地征收前三年的土地平均产值为30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补偿标准为9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进行了保障。

二、间接补偿原则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是开发商补偿土地收购,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是国有的,集体的土地被转变为国有土地。开发商从农民那里购买土地。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录进行补偿,而不是由开发商或土地使用单位补偿。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利益分配的同时,应考虑对集体义务的规模,使权利和义务保持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资金。

四、平等原则

在征地补偿分配中,要充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主要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收入和被征收土地的总量是不变的,以便更多地分配集体收入。只有减少应该分配的人数才能实现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因此,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资金分配是确保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权利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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