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市胜诉案例】乡政府超越法定职权 限期交地决定被撤销

      【案情简介】

W先生为荆州市下辖某乡某村的村民。2019年,因某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需征收W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偏低等原因,W先生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1年12月,某乡政府针对W先生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称:本政府在实施该征收项目中,多次与你协商征收无果。为了某路建设项目按期推进,现通知你,请在本决定作出后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否则,本政府将强制拆除房屋,收回土地。这一突如其来的情况,让W先生有些措手不及。

【办案过程】

W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对某乡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全面分析后认为:该《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是在法定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均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乡政府根本不具有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其作出上述《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系典型地超越法定职权行为。

为此,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为W先生起草行政起诉状,以某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该案顺利立案。

2022年3月份,该案如期开庭,李顺华律师出庭。庭审中,李顺华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全面阐述了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违法之处。

最终,当地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决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W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上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首先就是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就是说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是评价其是否合法的第一要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对被征收人作出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乡人民政府并无权作出交出土地决定。

【温馨提示】

案件具有特殊性,请勿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请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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