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补偿决定被撤销,公平补偿原则不容违背!

导言:国有土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会作出补偿决定,但这份补偿决定就意味着最终的补偿结果吗?当被征收人对收到的补偿决定不满意,究竟该如何确定该补偿决定是否符合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张先生诉区政府补偿决定的胜诉案例为您评析解答。

胜诉案例:补偿决定被撤销,公平补偿原则不容违背!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先生在内蒙古通辽市拥有合法房屋,该处房屋在2011年12月被纳入旧城区改造项目。在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区政府先后于2014年、2017年两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收到后意识到该份补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团队的李顺华律师和谢瑞青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后法院经审理,以遗漏被征收人、未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状况为由撤销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8年9月,区政府再次针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依据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时点依旧为2012年,且遗漏了法定的补偿内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又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律师观点公平补偿原则不容违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公平补偿的原则,本案从2012年发布征收决定,至今已经长达近八年之久,当地房地产价格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仍按照以“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时即2012年3月为评估时点,明显无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公平补偿。

事实上,公平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时点应当一直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时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确保公平补偿。

而本案中,区政府在距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时隔六年后,依旧按照此前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然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即使是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变化其价格也会有明显差异。因此,区政府依旧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显然不利于张先生得到公平补偿。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征收中,补偿决定并不等于最终的补偿,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需要及时确定其中的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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