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盐城市衡先生、卞先生等人诉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行为查处答复书一案,将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15:00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衡先生等人分别在盐城市大丰区某村各自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2020年7月,被告称“根据规划建设发展需要,决定对大新1-7村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并与盐城市XX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XX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签订了《房屋搬迁委托合同》,该改建项目房屋搬迁工作至今仍在持续进行。

被告组织的上述改建项目房屋搬迁工作中,其委托盐城市XX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XX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服务单位、评估机构直接参与该搬迁项目违反了相关规定。原告遂于2023年7月向被告邮寄递交了《房屋搬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被告收到后作出《答复书》称:鉴于你们的申请不符合本机关的行政职能,依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你们:对你们的查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对辖区内房屋协议搬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其作出的上述《答复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在推卸自身负有的职责与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处理的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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