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宁波市叶先生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叶先生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原告的上述房屋位于宁波市某工程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3年2月23日,原告被迫与被告签订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五份)签订之后全部被案涉项目征收工作人员拿走,并未给予原告一份。2023年5月份,原告通过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拿到该《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认为,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未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补偿安置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叶先生的诉讼请求,叶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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