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海安缪先生、罗女士诉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海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开庭公告】海安缪先生、罗女士诉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海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3年6月8日下午14:0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听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缪先生、罗女士在海安市丹凤路33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2021年9月,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函》称:“海安市丹凤路33号XX楼经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楼的安全等级为Dsu级,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性,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因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现必须对该宿舍楼立即采取措施,立即停止使用,责令该宿舍楼住户立即搬离。请贵单位立即对该宿舍楼停止供水,配合解危工作。”

缪先生、罗女士的上述房屋在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要求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供水的范围内。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要求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供水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为此,缪先生、罗女士特依法向海安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海安市人民政府收到缪先生、罗女士递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函》。

缪先生、罗女士认为,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述《函》要求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供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缪先生、罗女士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缪先生、罗女士的诉讼请求,缪先生、罗女士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得到公正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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