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姚先生诉固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9点50分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姚先生诉固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9点50分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1年10月1日,固始县公安局对姚先生作出固公(东)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1年8月3日早上5点多时,在固始县xx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旁边工地上,姚先生殴打第三人许某某,对姚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

姚先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姚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姚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依据不足,遂在上诉期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依法维护姚先生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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