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李女士诉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九点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安徽省宣城李女士诉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九点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李女士在宣城市宣州区XX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21年10月,李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市资规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市资规局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未对李女士作出任何答复。

在李女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市资规局才作出36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检索相关电子数据库和档案室纸质档案,未找到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查,我局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李女士对市资规局作出的36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仍不服,遂向省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资规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

李女士认为,其案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法必须取得且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备前置文件,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必然存在的。市资规局作出上述《信息公开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省资源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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