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田女士、李先生诉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点在清水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呼和浩特田女士、李先生诉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点在清水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19年6月9日田女士、李先生分别与被告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霖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清水河县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当日田女士、李先生均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万霖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合同约定万霖公司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田女士、李先生交付房屋,但交房日到期万霖公司以当时合同约定价格太低为由拒不交房。后经田女士、李先生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田女士、李先生认为万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向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严重侵害了田女士、李先生的合法利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万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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