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XX住建局责令搬出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31日14:3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江苏省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XX住建局责令搬出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31日14:3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在XX市XX路XX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21年9月,XX住建局作出《责令紧急搬出决定书》称:“该宿舍楼的安全等级为Dsu(即危险等级最高的房屋),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对该宿舍楼立即采取措施。因情况紧急,且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为保障该宿舍楼内各位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搬出你所居住的房屋。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女士、缪先生的上述房屋在被责令搬出的范围内。

罗女士、缪先生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XX住建局显然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其根本不具有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资格。XX住建局也没有任何证明其案涉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证据。其案涉房屋在XX项目征收范围内,XX住建局系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其作出上述《责令紧急搬出决定书》的目的并非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仅仅是为逼迫其搬迁、拆除其案涉房屋、推进征收进程而滥用危房解危程序,明显是在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其行为有违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则,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罗女士、缪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特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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