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办案秘籍之八: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维权工具包之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律师的办案秘籍你想知道吗?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欢迎大家收看我最新总结的拆迁律师办案秘籍系列课,今天讲第八课,题目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维权工具包之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正如我们前面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维权工具包里有提起行政诉讼一样,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也有诸多可以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能直接侵害咱们利益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及时起诉,那么在咱们丧失诉权后他就会产生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了及时起诉是保护自身权利的不可或缺的。

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拆迁律师一般会对哪些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呢?

首先对于目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预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当然目前这个行为是否可诉目前是有争议的,但我认为,应该把地方政府作出的启动预征收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因为虽然他不能起到剥夺被征收人房屋土地权利的法律后果,它是行政机关以职权作出的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比如限制了改扩建房屋权利、户口迁移、新开经营主体等权利的行使,而且这种限制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启动征收的各项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也是需要司法审查的,否则将导致这种启动预征收的行为很难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导致征收扩大化的不利后果。

其次,是行政机关组织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我们认为也应该属于可诉的范围,因为他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征收项目的特定群体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签订补偿协议就是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后,省政府批准征地之前,地方行政机关主导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的权力更大,且直接影响补偿协议的签订,如果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不能对制定机关的行政职权、所依据的事实和文件以及是否履行征求意见等等程序进行审查,势必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利益损害。

第三就是,由省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对于征地批复是否可以复议,是否需要复议前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问题,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但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对于这一典型的新政行为,既符合行政复议的规定,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依法行政和保护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利的必然要求。

第四就是,对地方政府针对具体被征收户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可以起诉或者复议。该行政决定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新的行政行为,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的,由于该行为直接决定的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利益,因此属于典型的可诉行政行为

第五,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强制交出土地决定,即在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县级政府可以作出强制交出土地决定书,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因此也是可以直接起诉的典型行政行为。

第六,对于不走正常征地程序,直接实施强拆的,这个当然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组织实施征地的机关。当然有的案件为了避开行政机关的责任,通过所谓村民自治的名义收回宅基地,然后实施所谓的帮拆行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更没有实施强拆的权力,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就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

第七,除此之外,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违法征收查处申请后,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提起诉讼或者复议,这个在之前的课程里讲过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拆迁律师会根据不同案情,优化组合选择适当的诉讼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好本节课就讲到这里,如果您认为我讲的内容对您有帮助,请关注我,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来电或私信咨询。我们下节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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