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委为主体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那么,党政联合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案情简介

2014年,范某向当地市政府申请公开当地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文件,市政府收到范某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称,该行动计划文件是以中共XX市委为主制发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范某不服市政府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范某申请公开的行动计划文件虽然落款为中共XX市委、XX市政府,但是,文件抬头为“中共XX市委文件”,文号为“通委发XX”,故该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中共XX市委,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以党委为主体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案例分析

一般来讲,党政联合文件的红头、文号分别为党委文件和党委发文字号,标题、发文机关署名中包括党委和政府。关于党政联合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一是看制定主体是否为行政机关,可以从文号进行判断,不能仅仅关注落款主体;二是看该文件是否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

具体来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该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以及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也未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因此,该类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