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签约期限内签协议,房屋被强拆后还能获得拆迁奖励费的赔偿吗?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补偿安置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而政府或者征收部门则可能采取一系列的行为进行逼迁甚至直接采取强拆行为等。违法强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至少应当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接下来,我们主要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协议,房屋被强拆后是否还能获得拆迁奖励费的赔偿。

张女士在贵州省安顺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2015年,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对张女士所居住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因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女士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月初,区政府即组织人员将张女士房屋强制拆除。张女士针对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张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后张女士向区政府递交了书面的赔偿申请,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价值显著偏低,不足以弥补张女士的实际损失。张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张女士主张的房屋价值损失、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损失、搬家补助、经营性损失等。

至于拆迁奖励费,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享受拆迁奖励费的条件为在签约期限内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在本案中,因区政府在未与张女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对张女士进行征收补偿、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张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被申请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虽然张女士未在征收补偿确定的奖励期限与区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基于惩罚性质,区政府也应赔偿张女士征收补偿的拆迁奖励损失。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女士主张的拆迁奖励费。

一讼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迁奖励费往往以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签约、没有配合搬迁,则将不能获得拆迁奖励。这种规定貌似比较合理,但是在征收实践中,也不乏存在高额拆迁奖励费的情形。这种高额拆迁奖励费虽然名为奖励,但实质上就是拆迁补偿费。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征收部门以拆迁奖励之名,行剥夺拆迁户补偿之实,这是需要被征收人仔细辨析的。即便没有在期限内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也要依法争取自己合理的补偿,不要因为政府单方面、不合理、违反立法本意的规定而损失自己应得的补偿或赔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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