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应当将分户补偿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案情简介

关女士在辽宁省凤城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且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对关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而关女士所居住的区域自2017年开始动迁,至今已达4年之久,征收部门住建局仍未将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于是,关女士向当地住建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分户补偿信息。住建局下属建筑服务中心对关女士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由于征收分户补偿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信息,且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较大,为依法保护信息公开所涉及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分户补偿具体名单或范围,经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到建筑服务中心查询。

关女士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遂以住建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公开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分户补偿信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第一,关于建设服务中心是否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职权的问题。建设服务中心作为被告的下设职能部门,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超越职权的行为,该告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关于分户补偿信息是否需要由被征收人提供具体名单或范围并需经批准才可查询的问题。原告等人所居住地块的土地系为国有土地,被告住建局是该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部门,具有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法定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该信息公开的内容系属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截止到目前,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安置补偿款,被告应主动公开征收补偿的分户信息,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应提出公开的分户补偿具体名单或范围,并需经批准后方可到建筑服务中心查询,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关于分户补偿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原告所要求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因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所引起的,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本案所涉的特别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为一般法,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有不同规定时,应按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即被告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而被告本应主动公开该补偿信息却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申请,亦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至于被告所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原告不能合理说明获取公开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关系等,故该信息不能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申请公开分户补偿信息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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