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如何申请收集相关补偿信息?

        一、案情简介

郑先生家住河南省xx市xx村,2019年,据称,郑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及土地已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郑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2月,郑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xxx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请求公开关于涉案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批复中涉及其房屋及土地的相关材料,包括征收部门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款支付凭证、各项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郑先生的土地、房屋调查勘测登记表、村民委员会征收补偿费的财务收支明细及凭证等信息。但xxx村民委员会在签收后并未对郑先生申请的村务公开进行答复,后郑先生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xx县人民政府将该事务具体交由相关部门办理,xxx村委会也对郑先生作出申请村务公开的回复,但并未充分答复上述申请公开的内容。郑先生认为,xx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如实且详尽的履行自己的村务公开职责,于是再次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请求责令继续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书》。xx村村民委员会再次作出的回复中,其回复的内容与前一次作出的回复内容完全一致。

郑先生认为,xx村民委员会依法负有公开相关文件的法定职责,xx县人民政府作为xxx村民委员会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郑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依法负有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应当对xx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追踪核实,而实际上xx县人民政府未完全履行其责令村务公开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征收过程中,应该如何申请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相关补偿信息?村委员会究竟是否具有公开相关征地信息的法定职责,如果其不予公开又该向谁申请查处呢?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上述案例为大家做简要解答。

二、律师说法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的相关事项,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等,这就意味着郑先生申请公开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款支付凭证、各项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信息属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显然xx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郑先生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具体而言,xx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民委员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已将事务具体交由乡镇相关部门办理,但xx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向xx村民委员会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xx县人民政府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xx县人民政府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

最终,法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应调查核实郑先生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村务公开信息范围,并责令xxx村村民委员会向郑先生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应跟进监督村民委员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判决xx县人民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向郑先生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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