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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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辽宁大连的鲍先生是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但随着城市扩张,其土地被征收,而且据了解,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征地手续,属于违法征地,于是鲍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向辽宁省国土厅申请查处违法征收其土地的行为,但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任何答复和处理,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经查看国土部作出的复议决定,鲍先生获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已将该案转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具体办理。因国土局对上述查处事项始终未予任何答复和处理,鲍先生认为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向大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连市政府经审查,认为鲍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交办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于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鲍先生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起诉,一审认为:其请求大连市政府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部门的征地情况进行查处,从行政法意义上看,属于一个行政机关针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对鲍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大连市政府以鲍先生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于是驳回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鲍先生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跟一审一致,同样没有支持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鲍先生不服,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关于国土局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据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国土局作为大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鲍先生认为有关单位对其房屋及果园、温室大棚等实施违法征地行为,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查处申请。该申请被自然资源厅转交至国土局办理,国土局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应将查处结果告知鲍先生。

关于大连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本案中,鲍先生以国土局不履行对违法征地的查处职责为由,向大连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责令国土局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鉴于国土局具有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故大连市政府以鲍先生的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交办事项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存在错误。于是裁定支持鲍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征地问题,被征地农民不要一味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而是要通过正规的法定程序,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查处职责,如果国土部门拒绝履行,可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不得将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职责的申请当做信访行为不予受理,也不能认为申请查处的对象是下级政府部门,就将查处职责视为内部监督行为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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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328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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