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偿安置中,“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刘女士家在本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并且xx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搬迁补偿方案》,载明:“……根据我县城市规划,xx区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设安置房,而是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如下:(一)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

2017年11月,xx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xx原属我村第一小组成员,出嫁后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2016年小组调地时其原有的责任田已有村民小组村民一致表决同意,另行承包给本小组其他成员。刘xx也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

之后,xx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刘女士的父亲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根据《搬迁补偿方案》,按人口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人;……”,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但其中并未包含对刘女士的安置补偿。刘女士认为,房屋被拆迁至今,xx县人民政府始终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导致其至今无房可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那么,外嫁女出嫁后未在本村生活居住,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究竟是否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呢?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一则案例为大家做简要的分析。1608602543957588.jpeg

二、律师说法

首先,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其实,“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相反,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对于所谓“外嫁女”的补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有特殊的规定,应当按照普通村民的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具体而言,主要围绕户籍、生产生活、参与村民会议、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而言刘女士在婚前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并未迁出,2017年4月拆迁时其户籍仍然在村。虽然刘女士的父亲代表一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中并不包括刘女士在内 根据户有所居的基本原则,无论外嫁女出家后户籍仍留在本村,还是重迁回本村等其他情况,均应当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益,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xx县人民政府对刘女士作出包含补偿安置的决定。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保护。

最后,北京一讼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即使是“外嫁女”,也应当享有和其他普通村民同等的合法权益,不应有所减损,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遇到类似遗漏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或者不能得到与其他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等情况,可以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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