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建设的蔬菜大棚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当事人咨询系列之《第五十四篇》

当事人实例咨询案情介绍:

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当事人咨询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关于国家扶贫建设的蔬菜大棚拆迁法律问题,该当事人介绍,2010年父亲承包的土地,国家扶贫建设的大棚,种蔬菜,相当于招商引资来的,日光大棚的墙体是行政机关批的钱,街道建设的,大棚的其他部分都是该当事人投资的,大棚共XX个,一个大棚700平米,共20000多平米,现在每平米评估了100多元,征收方说行政机关参与建设了,所以只补偿每平米30多元,总共大概XX多万元,其他的补偿利益都时给征收方,这位当事人觉得补偿不合理,咨询律师,如何提升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当事人咨询:

一、本案是农村大棚征收了如何补偿的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当时招商引资行政机关出了钱,街道参与建设,征收的时候街道认为要分一部分补偿利益,甚至大部分走补偿利益,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如何分配关键是要看当时在招商引资的时候街道出的钱到底是什么性质?它如果是一个合建的性质,也有相关的协议约定,比如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约定征收之后这个补偿资金如何分配的问题,甚至约定了,这个大棚建设之后产权归谁?这些东西如果约定了的话,肯定是按照约定的。

二、该当事人介绍当时未和街道办签订协议约定拆迁后如何补偿,所以就产生了现在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当时的招商文件,街道办出的这个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是一个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还是说就是奔着建成这个大棚产权要共享的问题。如果说就是一个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个福利,就是行政机关你愿意给种植户一个福利,相当于是一个赠予,那么就不能说你当时赠予我了,拆迁的时候你再把赠予的东西要回去,这是不对的。按照我们正常的理解,你招商引资出的这个钱,是个优惠条件,如果这么理解的话,那么这个钱就不应该再要回去,因为如果当时街道办你不出这个钱,可能很多人就不愿意在你这里投资,你拿出这么多钱来可能就是为了吸引投资,我觉得这个投资最重要的目标不是去建大棚本身,它是要发展当地的经济,这可能是地方上招商引资的真正目的,建成之后经营,事实上已经达到了街道招商引资的目的了,所以我们觉得街道办分走大部分的补偿利益应该是不合理的,我们建议这位网友,如果实在谈不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一下拆迁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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