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村里的房子没有证也是合法建筑,你们的房子没有证就是违法建筑!

      最近我们代理了一个企业拆迁的案件。拆迁方口口声声说,你们自建的房子跟村里的房子不能相提并论!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当事人在2004年的时候就租赁了村企业厂房和场地,由于场地很大,后边又有发展的需要,于是便在经村里同意后,在厂区内增加了一些厂房。十几年后当地需要腾退拆迁。可让我们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是,村里原有的厂房都是按照合法的建筑进行正常补偿给村里的。而对于当事人自建的房屋却没有补偿,理由就是当事人建设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手续。于是我们当事人就非常疑惑,那村里建设的厂房也是没有建设许可手续的,为什么他们的就能得到补偿呢?拆迁方工作人员说,个人自己建设的房屋不能跟村里集体建设的房屋相提并论!试问这是哪里的规定呀?我们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关拆迁法律有明确规定,要进行公平补偿。难道个人相对于村集体就是我们国家的二等公民吗?是谁给了你们违反宪法法律实施拆迁的勇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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