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两年多过了起诉期限,如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五十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黑龙省江佳木斯市某网友咨询,自家房屋面积共400平米,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证件齐全,2019年征收拆迁,征收后的项目是棚户区改造,补偿很低只有800多元,当时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是6000多元一平米,征收方未作出征收公告,也未作出补偿觉得,仅仅是口头协商,所以没同意,2020年12月份就被强拆了,强拆后一直信访,有信访部门的回复,已确定是某区政府和另外一个部门强拆的。现在已经强拆了两年多了,咨询律师,如何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如何对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话还是补偿800元一平米吗?要是的话这个肯定是不能同意的。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这个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解答:

一、如果这个房屋被强拆了很长时间了,一直没有履行补偿的责任,起诉强拆又过了起诉期限这个情况下,可以采取履行补偿职责提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但是,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相对来讲是一个被动的局面,也就是说只能要求对方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服的话或者对方不进行答复、不履行补偿职责,再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相对被动的局面。当然了如果强拆这个行为最近一年内才确定是区政府强拆的,虽然是2020年强拆的到现在快三年的时间了,如果知道强拆的主体之日起还没有超过一年的话,还是可以起诉强拆违法的,如果说能起诉强拆违法,还是要起诉强拆违法,因为这相当于是进攻性的一个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对方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个法律责任来督促对方把我们补偿的问题解决掉。

二、当然了,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那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履行补偿职责这个程序来进行,履行补偿职责它涉及到补偿标准的问题,如果说对方作出补偿决定,它适用的标准仍然是之前的、过时的、违法的标准,那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纠纷对方适用的这个违法的补偿标准的,所以说这个补偿标准的问题未必见得一定会用对方规定的补偿标准,因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由有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做专业的估价报告来确定补偿标准,并不是说可以规定的价格,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让法院予以纠正。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