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被认为“影响市容,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拆除可以不拆吗?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三十八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江西省鹰潭市某网友咨询提问:该网友家的房屋面积是400平方米,土地性质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证件齐全,是建设了几十年的老房子。

房子是父亲和叔叔共有产权的房屋,土木结构的,产权人是父亲和叔叔,目前没有拆迁项目,也没有任何文件或者通知,是乡政府口头说让拆除,理由是说影响市容,不符合一户一宅,实际上是符合一户一宅的,因为该网友成年后单独申请了宅基地,盖了房子,父亲和叔叔都搬出老房子了,父亲和自己一起住,老房子无人居住,所以行政机关找借口说不符合一户一宅让拆除,咨询律师:不让拆除行吗?拆也得给补偿才行,这个要求合理吗?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一、这位网友咨询的问题是涉及到农村的房子是否是一户一宅性质的问题,假设说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性质,应该如何处理。我们大家都知道,《土地管理费》明确规定了农村的住宅或农村的宅基地,一般一户是允许申请一块宅基地,那么在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曲解或者混淆这个概念,一户申请一个宅基地和一户实际存在一个宅基地把两者混淆了,现实当中,由于通过继承、买卖或者赠予等方式,都有可能产生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他的前提是一户申请一个宅基地,而不是说一户只能存在一个宅基地,所以说这个首先是需要明确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像这个案涉房屋的咨询人提到是有宅基地证的,既然是有证的房子,就是国家认可的一个合法的不动产,在这种情况下说“影响市容”进行无偿的拆除,这个肯定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权的。如果你行政机关觉得影响市容,或者环境需要改造,那么你应该对这个房子进行征收,进行补偿之后再拆除,而不应该进行无偿的拆除,更不可能依据一户多宅进行拆除,该网友也提到,他是作为成年人独立申请了宅基地,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和叔叔之前作为一户申请的宅基地,应该说这两个宅基地的申请、批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是说为了节约每一家具体居住情况,人口情况,集中到一处房屋里面去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另外一处空闲的宅基地,必须要拆除,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我们建议该网友坚定的维护自己私有财产的权益,如果说行政机关不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以这个理由要求强制拆除,这明显是违法的,从“影响市容”这个意义上拆除,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果房屋被强拆,该网友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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