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太低应该怎么办呢?

导言: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征收拆迁的补偿问题,但是征收主体依法批准并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往往规定的各项征收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太低,这将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款很低,使得房屋被拆后的生活条件很难达到房屋被拆前的水平,甚至是难以维持房屋被拆后的日常生活。这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由谁制定的?

1.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而后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二、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可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


三、当征收方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拒绝在征收方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一旦被征收人签署了此协议,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以后被征收人想要维权和提高补偿金额就会很难。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明确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最后,在采取上述方式都无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时:

(1)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起诉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组织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是针对具体的被征收户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那么被征收人便可通过针对此决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

总之,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当征收方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时,我们选择默不作声是没有用的,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也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遇到这种情况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学会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来争取提高补偿。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