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方可继续实施征收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十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三十,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方可继续实施征收
家住山东菏泽的李女士等人的房子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但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将李女士等人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为此李女士等人在律师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牡丹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二是被征收范围内有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因涉及公共利益,遂只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对此,李女士等人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牡丹区政府仅提供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站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不符合前述规定,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是,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案涉的被征收地块系体育公园建设、环堤公园综合改造,为公益设施建设。原审认为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且是以政府信用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故对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足额到位的问题,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该征收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另外,对牡丹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有不妥。原审亦查明,被征收地块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征收项目为公益设施建设。牡丹区政府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该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没有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故原审据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亦无不当。
但应当指出的是,牡丹区政府应当按照二审判决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被征收地块中的集体土地征收采取补救措施。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征收决定违法,但如果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只能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不能撤销,但是也不是说征收决定的违法内容可以忽略不计了,征收方还是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得征收决定合法后再继续实施征收行为。就本案而言,需要及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应该及时依法上报省级以上政府,将涉及李女士等人的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才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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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10763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