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实施建设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九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九,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实施建设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

梁先生系青岛崂山的一位个体工商户,开办了一家啤酒文化体验馆。2016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两次召开会议,通过了《第二十六届青岛国际啤酒节工作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考虑到目前距啤酒节开幕时间已不足两个月,城门搭建、停车场改造等工程项目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且工程投资额低于200万元,需加班加点赶工期,会议同意啤酒节办公室直接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社会信誉较好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免除啤酒文化体验馆从2016813日至2018612日期间的场地租赁费用。于是,梁先生便自行投资建设了会议确定的啤酒文化体验馆。

可谁曾想到两年后,崂山区执法局突然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啤酒体验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责令自行拆除。

梁樑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崂山区政府申请复议,崂山区政府维持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也均未支持梁先生撤销被诉改正通知书的请求。

于是,梁先生只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查明事实来看,梁樑建设了酒盒子体验馆,虽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但对崂山区执法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当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审查判断。

第一,崂山区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客观上是服务于第二十六届青岛啤酒节工作而进行的建设,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违法建设应当完全归责于梁樑自身原因。

第二,本案中应当审查梁樑是否基于对崂山区政府的信赖而建设崂山区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分。

第三,本案中崂山区执法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崂山区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是否存在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应当限期拆除。本案中未考虑酒盒子体验馆的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能简单粗暴一拆了之。

 

综上,虽然梁樑建设酒盒子体验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按照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梁樑、酒盒子体验馆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崂山区执法局在未对酒盒子体验馆的建设经过等相关待证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支持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类似于企业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对政府信任,在没有完善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行为,不能将不利后果完全转嫁给建设方。另外在处理方式上,如果可以补办手续予以纠正,则不应一拆了之,如果确实因规划需要拆除,也需要对因信赖政府所得利益应该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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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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