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安置补偿的信访答复行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八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八,对征收安置补偿的信访答复行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陈先生原系河池市某村村民,后于201111月成为合同制工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陈先生所在的集体土地分三次被征收为河池市城市建设用地。2016920日,金城江区政府设立的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并写明被安置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镇政府陈述。陈先生认为该公示没有将其作为被安置人侵犯了其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遂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于20161024日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称:“经查证,你于201111月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根据河池城区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安置截止时间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同制职工的不能列为失地农民安置对象’的规定,你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不能落实你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请理解。”该答复意见于20161025日送达给陈学永,陈学永不服,先后向金城江区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仍被维持,陈先生不服上述信访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信访答复。一审和二审法院以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陈先生对此不服 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的《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未将其列为被安置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明确认定再审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是裁定支持了陈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对于一般的信访答复以及复核复查等行为,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在信访答复中,明确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然如何甄别涉及专业判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给出专业意见,以免误判漏判。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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