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认定批复违法如何寻求救济?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往往会先行对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作出认定,包括合法面积、违法面积的认定。在对房屋面积作出认定后,补偿决定中会直接以之前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有时会忽略审查房屋面积认定程序的合法性。那么针对先行的房屋面积认定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首先,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的认定具有最终的行政确认效果,补偿决定中会直接以先行认定的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的实际权利产生影响。
其次,如果有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进行认定并予以张贴公布,则认定的内容进行了外化,实质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具有拘束力,如认定中被征收人房屋存在违法面积,将直接导致被征收人房屋的部分面积被认定为违法面积并予以处理。因此,房屋面积认定程序不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行政行为,且实际上其法律效力可以外化并直接影响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
最后,房屋面积认定虽然作出的时间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前,但这并非是房屋面积认定为过程性行政行为的依据,且并非在此之前所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都可以被补偿决定吸收。比如征收决定也是补偿决定作出之前的行政行为,但不能将之视为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性行为。事实上,区分行政行为是否为过程性行政行为应当看该行政行为是否产生了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后果。且征收补偿决定并不能对被征收人房屋合法性作出认定,只能依据已经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作出补偿决定,且在被征收人诉补偿决定案件中,法院有时也无法对房屋面积认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否定房屋面积认定的可诉性,相当于从根本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因此,房屋面积认定具有独立性,属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政行为而非过程性行政行为,其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认定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补偿决定所吸收,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