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后,行政机关竟单方撤销协议,法院如何审判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五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五,征收补偿协议还不容易签定,却遇到征收方抵赖不履行的事,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却未曾想是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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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黑龙江的任先生,不容易就自家房屋的补偿与征收方签定了补偿协议,可是征收方却迟迟不肯履行协议,于是任先生不得不委托律师起诉到了法院,在诉讼中明显感觉自己无理的征收方竟使起了鬼主意,直接来了个釜底抽薪,将与任先生签订的补偿协议撤销了,理由是给任先生的无证房屋补偿不合法。为此,一审法官要求任先生撤销本案,另行起诉征收方的撤销协议行为,而任先生代理律师认为,这明显是征收方以撤销协议,作为不履行协议的手段,不同意撤诉。为此,两审法院都以据以起诉征收协议已被撤销,不存在履行基础为由驳回了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此,律师代理任先生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但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限制。行政协议签订后,非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不得随意解除,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性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任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涉案协议、针对征收方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单方撤销涉案协议的行为,经一审法院释明,任先生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案中就征收方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征收方撤销涉案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迳以涉案协议已被撤销,任文彬所诉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任文彬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值得一提的是,任先生即使按照一审法院释明撤回本案起诉,另行就征收方撤销涉案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并未发生变化,仍是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原涉案协议。这也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对任先生可能提起的另案行政诉讼中对征收方的撤销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其与本案实质上并无区别。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亦应当在本案中就铁峰区政府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为此支持了任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一个行政行为一个诉讼是基本诉讼原则,但是不能拘泥于此而人为的增加当事人诉累,在诉讼履行协议的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责任,不诚信单方撤销行为,可以通过一并审查的方式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征收方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背诚信原则,破坏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的有力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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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2796《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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