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命令下自己拆除房屋,是否应认定为自行拆除呢?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违法行政强制命令下当事人自己拆除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自行拆除呢?

话说海东市某砂石加工厂生意红火,突然某一天,区政府以生态环保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厂房和相关设施设备,但该厂认为,区政府的责令拆除行为不合法,于是没有自己履行拆除义务,并请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被法院确认,该责令拆除行为违法,但尽管如此,区政府仍然命令该厂必须自己拆除房屋,并安排领导现场督战,公安负责维持秩序,迫不得已,该厂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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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后该厂却越想越憋气,于是又向法院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区政府却答辩认为,拆除行为是该厂自己实施的,区政府并未安排人员实施拆除行为。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的答辩理由,一审和二审判决均予以采纳。

于是没办法该厂又向最高法提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虽然所涉厂房是砂石场自己拆除的,但区政府强令该砂石厂拆除厂房及其设备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在强制命令下,不能认为该砂石厂拆除行为是自行拆除的,因此其所造成的损失与行政命令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即区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砂石厂终于找回了公道。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谁具体实施拆除行为,并非判断是否是行政强拆的关键依据,而是看在什么情况实施的拆除行为,从本案来看,拆除行为虽然不是区政府安排的人员拆除,但砂石场自己拆除是在行政强制力量下进行的,因此仍然应该判定是行政强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2529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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