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吗?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一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直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家住贵州安顺市的王先生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但随着城镇化发展,他所在的村慢慢被城市包围,确实显得与周边有些不协调。直到2017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王先生房屋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征收,王先生终于高兴的盼到了拆迁,但随着对补偿方案的了解,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补偿标准太低了,会越拆越穷。经过一段时间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维权,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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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征收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想,但整体合法,于是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在律师代理下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经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区政府在2017年发布征收决定时,该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所属村民已经转为居民,且区政府在征收时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仅依照前述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居民进行安置补偿,其适用的征收程序也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形,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审查涉案19号征收决定。

王先生对此不服,在律师代理下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区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区政府辩称案涉征收范围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的意见。最高法认为,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已经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未及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且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形,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指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征收程序仍然应当经过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最终裁定王先生再审理由成立,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才可以实施,地方上县级政府只有权力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权越过省级以上政府直接决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276《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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