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能按照 590 号令的规定进 行补偿吗?

        在征收实践过程中,很多村民都疑问,我家的房屋虽然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的,但是位于城中村,或者距离区、县或市中心很近,就几公里的距离,征收时,到底能不能按照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有关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补偿?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村民对其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永久使用权,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于集体,且不能对外买卖,只能在集体组织内进行流转。关于宅基地也属于集体土地的一种,如相关部门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征收土地流程,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

        其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系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征地调查--组织征地听证--拟定书--四方案并报有关机关批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针对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腾空移交房屋。

        再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一般会以补偿安置方案为主, 当然,也会按照评估公司对房屋、土地及房屋装饰装修、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系被征收人的权利,不能强制被征收人只选择货币补偿或只选择产权调换。

         最后,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按照590 号令征补条例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来补偿,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但是,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具体是否能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官在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另外一种情况下,房屋并未纳入城市规划区,仅仅是距离城市中心近、交通方便、生活设施便利等,一般不得按照 590 号令进行补偿安置。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问,中纪办(2011)8 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明明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为啥就不能按 590 号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呢。答案在这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不能理解为应当按照 590 号令的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如果这样的话,将违反上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这里,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面临自家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而补偿标准又不合理时,也要争取通过合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因为自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不同,而放弃各种维权机会。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