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从哪些方面寻找违法点?

土地征收中,由于被征收人是普通老百姓,可能会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未果并在政府作出裁决后,可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存在的违法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明确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里所列明的各种数据必须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调查结果之上,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已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否则,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便失去了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且应提供采纳情况的证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享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多部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要求征收部门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事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如仅有县政府批准而没有市政府批准,或仅有市政府批准没有县政府批准都可成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的依据。

此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可在找寻其他方面的违法点。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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