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强制执行】行政征收案中,法院未作裁判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恰当?

 

案例描述

    众所周知,征收案件中索要天价房屋补偿案。2013年10月2日,江汉区政府因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对应的《补偿方案》。吴某、李某在武汉市江汉区香江新村拥有的合法房屋亦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为287.51平方米。二人聘请评估机构对自己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评估后,向政府索要3000万人民的拆迁补偿,而区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补偿价格仅为1500万元,双方因补偿数额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后吴某与李某针对区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价格为1500万元),先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因复议决定未支持二人的复议请求,而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需在年底通车,而涉案房屋因协商不成未拆,致使地铁建设工程难以进行,难以保证地铁按照预期时间正常通车。在此紧急情况下,政府将提供余额为2.28亿元的征收专用账户作为的担保,向市中院申请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市中院经审议并报省高院批准,裁定准许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行政征收案中,法院未作裁判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恰当?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确定。根据原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94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中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但未作出裁判前,为了避免国家、社会、或者民众遭受无法弥补损失,依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义务人履行义务。

    综上可知,行政征收中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前提是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提出;

(2)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需提供相应金额的财产作担保。据有关介绍,关于地铁项目建设,每停止施工一天,国家就要遭受数十万的经济损失,2016年底通车试运行的目标也就达不成,影响了周边居民便利出行。故在案件审理期间,征收人申请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中有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审查后发现确属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所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区政府也作出了书面承诺,将账户余额为2.28亿元的银行卡号提供给法院,以作为执行担保。这样如果法院裁定先行执行有误,被申请人的补偿要求也可以从担保账户中划扣。

行政征收案中,法院未作裁判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恰当?

发表评论:

    在现实中,征收人有时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使拆迁过程简便,迅速执行,不延误工期,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真的可以说是不择手段。在本身不满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下,人为地创造相应条件,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达到拆迁目的。例如,征收人在被征收人不起诉情形下,人为地创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进而对被征收人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后,又向法院申请撤诉。而当时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受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其初衷是为了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协调,避免出现法定情形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虽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个例外,且应谨慎裁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受理了征收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只要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都会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征收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于被征收人的损失或者仅仅提供了物的担保,而担保物价值也不高,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内容错误时,将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维权建议

    一般来说,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是出于不利地位的,尤其是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更是使被征收人出于水深火热之中。但是,如今新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已经颁布实施,旧的法律、司法解释也失去效力。新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法院可对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法院以“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名义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这无疑是对被征收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所以,更加肯定了在当今社会,行政征收案件中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是不合法的。虽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仍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建议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不要轻易签署补偿协议。同时,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为了推动项目进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使用各种方式、方法,包括合法的与非法的,劝告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征收人的行为感到畏惧、胆怯,不要产生消极思想,否则可能会致使征收人的拆迁目的一蹴而就。但是被征收人维权意识强烈,在前期处理合理的话,都是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尽可能早地用法律维权,越早使用法律维权,找出征收人的违法点,越对当事人越有利,从而使公平与正义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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