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迁】“危房”就一定要被拆吗?拆迁方的“危房”套路有哪些?

划重点:“危房”就一定要被拆吗?拆迁方的“危房”套路有哪些?

“你们家房子我们已经请鉴定机构鉴定过了,属于危房,很危险,已经没法住了,为了你们和其他群众的安全,限你们三天之内搬走,自己把房子拆掉,过期不拆的,我们会报有关部门作出强拆决定,对你们家房子实施强拆。”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的这种说法往往都是逼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补偿安置协议、早日搬迁的一种手段,一种套路,是以拆除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那么究竟什么是危房、什么人才可以申请进行危房鉴定呢?以下是关于危房的一些知识:

划重点:“危房”就一定要被拆吗?拆迁方的“危房”套路有哪些?

1、危房的权威定义。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绝大多数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被认定成危房完全是拆迁方为达到其拆迁目的而刻意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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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房管理的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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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但在实践中,申请危房鉴定的往往是拆迁主体,比如街道办、征收办,其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所谓的危房鉴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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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房治理程序。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当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即便是房屋被鉴定机构鉴定成了“危房”,房屋所有人所承担的义务也仅仅是对该房屋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然后再依法予以拆除。但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拆迁成本,经常会有选择性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按照拆除“危房”的程序对该房屋实施强拆,这种做法是在刻意规避拆迁补偿程序,滥用职权,是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

划重点:“危房”就一定要被拆吗?拆迁方的“危房”套路有哪些?

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在这里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种“以拆除危房代替拆迁”的违法行为,要保存好拆迁方下达的有关“危房”的文件,比如《限期拆除D级危房告知书》、《D级危房拆除决定书》,针对其中可起诉的法律文件,要适时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戳穿拆迁方的阴谋。

如果拆迁方执意对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拍摄并保存好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锁定违法强拆主体,之后将强拆主体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可同时要求强拆主体赔偿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使强拆主体得到应有的惩罚,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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